5.2 屋面、顶棚


5.2.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GB 50345规定的防水等级Ⅱ级。
5.2.2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。
5.2.3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吊顶,当必须设置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中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有关吊顶的各项规定。
    2 危险品生产间或危险品贮存间内的吊顶上不应设置人孔、通气孔及其他孔洞。
    3 吊顶表面应平整、光滑、无缝隙,不应采用易于脱落的材料;吊顶与柱和墙有缝隙处应封堵严实,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。
    4 相邻有吊顶的工作间的隔墙应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。
5.2.4 经常冲洗或设有消防雨淋的工作问的顶棚应使用耐擦洗的装饰材料,装饰材料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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